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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本站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转让、 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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