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姐于2004年11月从某中介公司手中承租了一套两居室,并与中介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2005年2月,房东在得知郭小姐并非中介公司职工,并且她支付的房租要高于中介公司付给房东的房租后,坚决要求郭小姐搬出去。郭小姐以与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已支付半年房租为由拒绝搬出。房东于是将郭小姐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房东胜诉,要求郭小姐立即搬出。原来,中介公司虽然与房东签署了“房屋租赁代理合同”,但合同中没有允许中介代办房屋租赁手续并代收房租的条款。中介只是把该房屋承租下来,并没有溢价转租的权利。这样郭小姐与中介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变为无效,郭小姐只能先搬家。
点评:
在从第三方手中承租房屋时一定要弄清楚该第三方是否有转租的权利,否则,消费者一旦上当受骗,想维权都找不到对象。


